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教联〔2014〕11号
黑龙江省关于接收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外有关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感谢多年来对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力支持。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简化省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回省办理报到手续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学生负担,现就我省接收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已落实单位毕业生派遣要求
1.签约单位为我省省直或中央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就业协议(或接收、录用手续),同时还需要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接收函方可将就业报到证开往接收单位,档案随寄。
2.签约单位为我省各市(地)、县(市)属单位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须经各市(地)、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教育系统单位经教育局,非教育系统经人社局)盖章同意,可将就业报到证开往各市(地)、县(市)属接收单位,档案随寄。
3.签约单位为企业(没有人事调配权的企业单位须经有人事调配权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可将就业报到证直接开到单位,档案随寄;签约单位为非公或不能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的,须在政府所属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可将就业报到证开到人才交流机构并标注签约具体单位,档案、户口迁至人才交流机构。
二、未落实具体单位毕业生派遣要求
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省生源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直接派回生源市(地)、县(市)或森工、农垦系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类毕业生派至教育局、非师范类毕业生派至人社局)。
2.在我省招收的定向和委托生应按招生计划或合同,派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地区就业。
3.我省生源毕业生到其他省就业的,除定向、委培生外无须我省出具意见,可按相关省的规定办理。
4.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我省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签转手续。
5.自2014年起,黑龙江省教育厅(含省教育厅学生处、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不再接收、转递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请直接迁转至报到地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
三、报到手续
1.来我省各地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办理报到须持以下材料现场办理:
⑴《就业报到证》原件;
⑵《毕业证书》原件;
⑶身份证原件;
⑷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携带《就业协议书》或接收手续;
⑸《户口迁移证》原件(入学时未迁户口的除外);
⑹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携带教师资格证原件;
⑺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2.在省外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和中专直接升学的毕业生,须提供院校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毕业生报到手续一般由毕业生本人办理,如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其他事宜
1.请各学校做好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整理、转递工作。根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转寄需通过机要方式办理。我省各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均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就业通知书》、《毕业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成绩单、党(团)组织关系材料、录取档案等。
2.办理时间:我省各市(地)县或用人单位自每年7月1日开始办理接收报到手续。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单位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3.为方便黑龙江省生源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派遣回我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在黑龙江辖区就业的,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可持报到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到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办理改派,逾期不予办理。
4.未尽事宜请与我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451-82353558(总机)转162;电子信箱:hljbys@163.com;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6号(省政府附近)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邮编:150090;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网址:www.work.gov.cn。
5.请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相关院校或登载到相关网站告知辖区内大中专学校及毕业生。
附件:黑龙江省各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9日
抄 送: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