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业未满一学年的,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本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对各种表彰、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学金
1.国家(政府)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新生入学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
1.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2.其他社会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品德优秀奖、学习优秀奖、优秀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和文体优秀奖。
第六条集体奖种类
(一)国家、省、市设立的集体奖
1.全国先进班集体标兵;
2.全国先进班集体;
3.辽宁省先进班集体标兵;
4.辽宁省先进班集体;
5.沈阳市先进班集体标兵;
6.沈阳市先进班集体。
(二)学校设立的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标兵;
2.先进班集体;
3.安全文明和谐标兵寝室。
第七条个人奖种类
(一)国家、省、市设立的个人奖
1.全国三好学生标兵;
2.全国三好学生;
3.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4.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5.辽宁省三好学生标兵;
6.辽宁省三好学生;
7.辽宁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8.辽宁省优秀学生干部;
9.辽宁省优秀毕业生;
10.沈阳市大学生标兵;
11.沈阳市模范大学生;
12.沈阳市优秀大学生。
(二)学校设立的个人奖
1.三好学生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研究生;
6.优秀研究生干部;
7.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五)其他表彰形式。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及办法
第一节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政府)奖学金是国家(政府)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政府)设立的,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表彰、奖励条件及办法按当年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评选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情趣高雅;学习勤奋,其中:
(一)一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本学年排名在本班级前4%(含4%)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7%(含7%)名次以内;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6(含3.6)以上,第二、第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8(含3.8)以上。
2.比例为本班级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每人每年2500元。
(二)二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本学年排名在本班级前14%(含14%)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20%(含20%)名次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4(含3.4)以上。
2.比例为本班级学生数的10%,奖励金额每人每年1500元。
(三)三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本学年排名在本班级前28%(含28%)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36%(含36%)名次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0(含3.0)以上。
2.比例为本班级学生数的14%,奖励金额每人每年1000元。
(四)未达到上一等级奖学金评定标准的班级,可将名额向下一等级浮动,但获奖学金学生总数不能超过本专业人数的28%;同一专业班级间学习成绩名次相差3名(含3名)以上者,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名额在班级间进行调整,先后顺序根据综合测评名次依次调整。
调整方案为:调整第一个名额时调整者与被调整者相差3-4名;调整第二个名额时调整者与被调整者相差5-6名;调整第三个名额时调整者与被调整者相差7名(含7名)以上。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奖学金
为鼓励成绩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
1.评选条件: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一批本科,并被录取的学生,其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60分(含60分)以上者,均有权享受新生入学奖学金。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等级根据新生高考成绩确定,其中一等奖学金高于当地录取分数线80分(含8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3000元;二等奖学金高于当地录取分数线70分(含7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2000元;三等奖学金高于当地录取分数线60分(含6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
为奖励在品德修养、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品德优秀奖、学习优秀奖、优秀论文奖、科技创新奖、文体优秀奖五项。奖金为每人(每项)每年50~5000元。
(一)品德优秀奖
1.评选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品德修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见义勇为,或在扶贫帮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200~1000元。
(二)学习优秀奖
1.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学习优秀奖
(1)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4.0以上;
(2)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国际贸易专业优秀);
(3)通过国家计算机四级考试,通过非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国家三级考试,国家二级考试优秀;
(4)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市级以上奖励;
(5)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学习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获得表彰奖励。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奖励金额为每项100元。
(三)优秀论文奖
1.评选条件: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或国际重要检索机构收录的学术论文。
2.奖励名额及金额:名额不限,奖励金额为每篇100~20000元。
(1)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其发表刊物的影响因子进行奖励,影响因子小于或等于1的奖励3000元,影响因子大于1且小于或等于5的奖励6000元,影响因子大于5且小于或等于10的奖励10000元,影响因子大于10的奖励20000元;被E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奖励20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奖励1500元。
(2)在《中国科学》或《科学通报》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非简报)奖励2000元。
(3)在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纵览》的学科类群中排名前20%(含20%)的中文核心期刊(采取4舍5入制)上发表的论文(非简报)奖励1000元;在排名前21%~60%的中文核心期刊(采取4舍5入制)上发表的论文(非简报)奖励500元;在排名60%以后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非简报)奖励300元。
(4)在国外重要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500元。
(5)在《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高等农业教育》发表的论文奖励100元。
(四)科技创新奖
1.评选条件: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获得优异成绩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学技术奖或科研、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我校为专利权人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视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等级确定,奖励金额为每项300~5000元。
获得发明专利者每项奖励3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者每项奖励500元。其他奖励级别及金额见表1。
表1 科技创新奖奖励级别及金额
获奖级别 |
奖励金额(元) |
国家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5000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3000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2000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1500 |
省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2000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1500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1000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500 |
市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1000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500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300 |
(五) 文体优秀奖
1.评选条件: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比赛活动成绩优秀受到表彰奖励者;打破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纪录者;在文体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名额不限,奖励金额为每项50~5000元。
在校级及以上田径运动会上破校纪录者奖励每人1000元,破市高校纪录者奖励每人2000元,破省高校纪录者奖励每人3000元,破国家高校纪录者奖励每人5000元。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奖励金额参见表2。获得市级以下奖励,学校三等(第三名)以上奖励的学生参加学校文体先进个人评选,每人奖励50元。
表2 文体优秀奖奖励级别及金额
获奖级别 |
奖励金额(元) |
国家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3000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2000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1500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1000 |
省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1000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800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600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500 |
市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400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300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200 |
第十四条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为奖励勤奋学习、乐于钻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研究生,学校设立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思想素质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品德修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学习成绩优秀,在本专业同学中排名前列;
3.学位论文有创新精神,或在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其成果在生产上有较好应用前景,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工作,工作成绩显著,各方面表现突出;
5.应届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除外)。
(二)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每年6名,每人每年500元。
第十五条其他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指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在本校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面向专业、评选条件、人数、奖励金额)按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选限制条件:
(一)在本学年内因违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党内、团内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不能评定奖学金;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均不能评定奖学金;
(三)博士、硕士研究生仅参加顾慰连纪念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除外)评选。
第二节先进集体
第十七条国家、省、市级集体奖
国家、省、市级先进班集体标兵及先进班集体的表彰、奖励条件及评审办法按当年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每学年分别奖励国家、省、市级“先进班集体标兵”6000元、4000元、2000元;分别奖励国家、省、市级“先进班集体”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八条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以党、团支部为核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靠近党组织,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及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排头兵作用;
2.党、团支部和班委会成员具有较好的素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有影响力、凝聚力,能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和改进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方法;
3.班集体有团结进取的精神风貌。班风正,学风浓,学习目的明确,整体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受到警告或以上处分)现象发生,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4.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公共道德,自觉服从学校宿舍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讲卫生,寝室整齐、干净,班级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和谐寝室建设优秀班级,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关系融洽,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班委会积极组织行之有效的帮学活动。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在校班级总数的2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为300元。
第十九条先进班集体标兵
(一)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在班风建设、政治学习、学业成绩、优秀团课、科研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几方面有突出表现,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公认和好评,具有示范作用;
3.已被评为本学年“先进班集体”。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本学年先进班集体总数的2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先进班集体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为500元。
第二十条安全文明和谐标兵寝室
(一)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积极落实学校《安全文明和谐寝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五比”活动,即比寝室安全、比寝室卫生、比寝室学风、比寝室文明、比寝室和谐;
2.学习氛围浓厚,寝室成员学年学分绩点平均要在2.8(含2.8)以上;
3.评选限制条件:
⑴有违纪行为,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1人次及以上者;
⑵有违纪行为,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处分以上,2人次以上者(包括2人次)。
(二)名额比例:全校每学年评选50个。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安全文明和谐标兵寝室”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为500元。
第三节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级先进个人
全国三好学生标兵、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全国优秀学生干部、辽宁省三好学生标兵、辽宁省三好学生、辽宁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辽宁省优秀学生干部、辽宁省优秀毕业生、沈阳市大学生标兵、沈阳市模范大学生和沈阳市优秀大学生等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条件及评审办法按当年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每学年分别奖励国家、省级三好学生标兵2000元、1000元,分别奖励国家、省级三好学生1000元、500元,分别奖励国家、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2000元、1000元,分别奖励国家、省级优秀学生干部1000元、500元,分别奖励市级大学生标兵、模范大学生500元、300元。
第二十二条三好学生
(一)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无迟到、早退、旷课等不良行为,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
3.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带头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共财物和校园环境,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4.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5.已获得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三好学生标兵
(一)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8(含3.8)以上;
3.已被评为本学年“三好学生”。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三好学生”总数的1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和奖品,奖金为100元,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严于律己,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有益于广大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3.学业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60%(含60%),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本班级前50%(含50%)以内;
4.在校、院、班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者(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以上,并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的)。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和奖品,奖金为100元,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一)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
3.已被评为本学年“优秀学生干部”。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本学年“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1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和奖品,奖金为150元,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优秀研究生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品行端正,在集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科研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学习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并能模范地带动和帮助同学学习;
3.有强烈集体荣誉感,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自觉为班集体建设献计出力;
4.爱护公共财产和校园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讲文明,有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身体、心理素质,达到了国家要求的体育锻炼标准。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研究生学生总数的1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优秀研究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严于律己,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有益于广大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3.在校、院、班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者(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以上,并经研究生部审核备案的)。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研究生学生总数的1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且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前三年(五年制学生前四年,专科(高职)学生前两年,专升本学生前一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50%(含50%)名次以内,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前40%(含40%)名次以内;
4.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两次以上(含两次);专科(高职)毕业生、专升本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或在校期间有校级以上科研学术部门认定的科研成果、科技发明,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有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5.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新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6.优秀博士、硕士毕业生评选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名额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0%。
(三)奖励办法:授予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先进个人评选限制条件:
(一)在本学年内因违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党内、团内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均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三)硕士、博士研究生只参加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办法
第一节评审机构
第三十条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设定评审委员会,对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
研究生部成立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生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
第二节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三十二条评审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顾慰连纪念奖学金由学院初评(征求导师意见)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审核后报该纪念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初评材料审核后,在全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部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新生入学奖学金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获奖名单。
社会奖学金按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时间安排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十二月份发放。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时间评选和发放。社会奖学金按照协议书条款规定时间评选和发放。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评选条件、等级、奖励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三节先进集体、个人评审办法
第三十七条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标兵由各学院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
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候选班级名单,进行全校公开评审,学校组建评审团现场评分。
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由各学院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级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安全文明和谐标兵寝室评选办法
安全文明和谐标兵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各学院表彰、奖励评审小组申报的基础上,由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安全文明和谐寝室建设工程实施办法》对申报寝室进行日常检查打分,由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四十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根据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报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并将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学校职能部门下设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部门提名推荐;
2.学院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根据评审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报研究生部评审小组审核,并将初评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辅导员、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小组研究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均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各学院须制定学生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依据《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进行。
第四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照学生人数的基数将各奖项的名额划分给各学院。
第四十七条集体奖和个人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十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八条各学院报送的各奖项的人数不得超过应占比例。
第四十九条院级奖励,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院长签发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一事迹已由学校表彰、奖励的,学院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十条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或有关部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或有关部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或有关部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述学业成绩排名均按学分绩点计算。
第五十三条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