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改革需要,不断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及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研究生奖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学校财政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期间成绩优异、有创新精神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和其它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种类和资助标准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从经济上支持优秀研究生安心学习和研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均设三个等级。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2000元/生/年;
二等奖学金:9000元/生/年;
三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
二等奖学金:5000元/生/年;
三等奖学金:3000元/生/年。
第三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是学校出资设立的,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报考我校的优秀研究生新生。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均设三个等级。
1.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一等奖为10000 元/生;
二等奖为5000 元/生;
三等奖为3000 元/生。
2.硕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一等奖为6000 元/生;
二等奖为3000 元/生;
三等奖为2000 元/生。
第四条 研究生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顾慰连纪念奖学金是由美籍华人著名物理学家顾毓琇老先生出资设立的,每年毕业前评审一次,用于表彰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奖励5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学校财政出资,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在校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助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从课题经费中划拨。助学金按月发放,2月和8月不发放。
1.国家助学金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范围覆盖包括所有基本修业年限内的非定向(无固定工资收入)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月600元,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月1000元。直博生(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一、二年级按硕士生资助标准执行,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资助标准执行。
2.学校助学金
从2014级研究生起,由学校出资,面向非定向(无固定工资收入)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月100元,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月200元。其中2015年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直博生(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一、二年级按硕士生资助标准执行,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资助标准执行。
3.助研津贴
导师助研津贴从导师指定的课题账户中划拨,用于资助参与导师课题研究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助研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200元,2015年入学的推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每月300元。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月400元。导师可对研究生参与课题科研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顾慰连纪念奖学金的奖金于评选结束后一次性发放至获奖者银行卡中,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至受助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报到注册者;
2.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者;
3.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校者;
4.前一年度曾受过校级及其以上处分者(二年级指一年级阶段,三年级指二年级阶段);
5.经查实参评各类奖学金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学校除取消当事人当年参评资格外,还要取消第二年的参评资格,并对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收回已经发放的研究生奖学金:
1.评审获奖后发现有第七条情形者;
2.被开除学籍者;
3.申请退学者;
4.未经学校审批到外单位做论文者;
5.硕博连读生中途未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
6.学校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获得研究生奖学金者。
(三)凡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1.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2.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
3.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4.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基本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5.对受学校违纪处分的研究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6.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发放的助学金。
1.缺失诚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入学后被开除学籍者;
3.申请退学者;
4.未经学校审批到外单位做论文者;
5.硕博连读生中途未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
6.研究生档案未按规定转入我校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沈阳农业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所有。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201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