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修订)
根据国家对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制及学分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可延至6年;由于特殊原因延长期限内仍不能毕业的,可再申请一次、且只能再申请一次学籍延长手续。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最长可延长至8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可延长至5年,而且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优异者可提前1年毕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最长可延长至4年。研究生延长学籍需办理学籍延长手续,未办理学籍延长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实行学分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学分一般不低于32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含实践6学分),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学分一般不低于15学分。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方式及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术型研究生实行导师与指导小组相结合的指导方式,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的具体指导内容如下:
1.结合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与专业思想教育;
2.帮助学生尽快适应研究生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3.帮助学生了解研究生培养方案,掌握选修课程及参加其它教学与实践活动的途径与方法,指导学生选课等;
4.指导学生阅读专业期刊,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参加科研课题及其它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5.指导学生掌握试验和实践技能,学会撰写科技研究论证报告和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导师要经常与学生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学生也应经常与导师联系,争取导师的指导。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研究生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学生只有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实践教学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及发表论文要求,提交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毕业。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两类。学位课为必须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为自由选择课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为5~7门,18~22学分;选修课程为6~9门,10~14学分。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为4门,12~14学分;选修课程为1~3门,2~6学分。课程的具体选择要求由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具体规定。学位课程未修完不能毕业,选修课程不满足学分不能毕业。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学术型研究生参加本学科教学实践的总工作量,博士研究生不少于30学时,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0学时,教学实践的内容包括理论课、实验(实习)课、教学实践课、批改作业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量按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时间为1年。
第八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由相关教研室负责安排,讲师以上教师负责指导和效果评定。学术型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由教研室统筹安排,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派专人指导和效果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由所在学院(部、所)(以下简称学院)统筹安排,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和效果评定。社会实践由导师指导,研究生依据计划进行社会调查后写出社会实践报告,导师根据报告进行评定。教学实践、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的评定结果归入研究生的学习档案。
第三章 修读课程、学分计算与取得学分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好个人课程学习计划。课程学习计划应按学位课优先、选修课次之及先行课优先、后续课在后的原则进行。课程学习计划一经制定,原则上不能修改。
第十条 研究生的基础课和外语课实行同年级同时开课,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教师听课。学时数和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获准免于随堂听课者必须随堂听课,有事或有病必须向授课教师请假,无故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每门课程请假和旷课达到1/3或无故旷课1/5者,取消该门课程当次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本科阶段、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可以申请除政治理论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外的其他最多2门课程的免于随堂听课。免于随堂听课由本人申请,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审查,研究生院批准。免于随堂听课的学生必须正常参加考试才可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赋分方法是: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每门课程16学时计1学分。集中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分散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满30学时计1学分。学分计算采取四舍五入办法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优秀科研成果可获得科技创新学分。其中获得国家级奖的科研成果计2~5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等奖的科研成果计2~3学分,获三等奖的科研成果计1~2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的科研成果按最高级别计学分,不重复计学分。硕士研究生发表影响因子在2以上SCI和EI(英文)收录的文章,每篇计1~2学分;博士研究生发表影响因子在5以上的SCI收录文章,每篇计2~3学分。科技创新学分可代替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要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延长修业年限者,可将批准年限作为修满学分年限。研究生一学期不得出现2门讲授的学位课程未取得学分,或1门讲授的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未取得学分。如未能满足上述要求,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经考核,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实验课的考核和论文评定需做出写实性的评语,并写出结论性意见。学生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归入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修读的单门课程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校同意免于随堂听课除外)。实验、实习课累计缺课时数达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未能参加考试的课程为学位课的必须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 同一课程分为多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进行考核,则该课程每学期按独立1门课程计算学分。研究生必须按学期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分依据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办法执行。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学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允许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随同开设相同课程的其他班级进行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按退学处理。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可以重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卷使用研究生院印制的统一试卷封皮。由评卷教师核对和填写成绩并在封皮上签名,填写该课程考试成绩单,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要在第三学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在导师指导下,通过调查研究、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文献和理论分析,对学位论文课题进行全面构思后完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要紧紧围绕本学科领域科技发展前沿,并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必须满足课题研究具有必要性、研究内容及采用技术手段具有先进性、课题实施的技术条件和物质条件等具有可行性等基本要求。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着重科学研究素质培训,强化创新能力培养,重点完成科学研究课题及任务;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选题应着重技术研究及特定职业素质培训,强化科技应用能力培养,重点完成技术研究和产业技术管理方面课题和任务。
第二十四条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选题依据。着重说明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对代表性文献观点的评述;课题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必要性。
(二)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实施方案。
(三)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及预期的主要成果。
(四)主要创新点(专业学位硕士不作要求)。
(五)研究可能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采取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的主要时间计划安排。
(七)经费的预算和估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由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所在学科领域有关教授和副教授5人以上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所在专业点相关教授(教授级高工或高农)、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5人以上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要在听取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和修改条款。研究生必须按照审查小组提出的修改条款在期限内完成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开题报告的必须在期限内完成重新开题报告;研究生开题报告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 开题报告一经通过,必须按计划认真执行。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改选课题时,必须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其申请得到批准后,须按照新的题目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导师、审查小组专家和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签字后,交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完成主要课程学习和开题报告之后,要接受学科(专业)的中期考核。学术型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是学科根据培养方案对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参加政治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和遵守校规校纪、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情况;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保护公共环境中的表现;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他人与个人关系中的表现;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二)业务素质包括:
1.学习成绩、学分情况的考核。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考核研究生学位课、指定选修课、选修课和跨专业或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的补修课的完成情况;
2.学位论文、科研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研究生开题报告评价情况、文献资料的查阅情况、读书报告情况以及科研或专业实践的能力等;
3.业务能力的考核。考核研究生的治学态度和自学能力、系统综合思维能力、科研实验能力、应用外国语能力以及总结、写作、表达能力等。博士研究生除上述业务考核外,还要进行笔试,笔试内容覆盖基础理论和专业课,重点考察综合分析和理解问题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因素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考核前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究生入学一年来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等的个人总结;
(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调查报告、文献综述报告以及查阅文献记录等材料;
(三)校、学院管理部门的考核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单、政治思想考核评定及有关材料;
(四)导师对研究生全面考核评语和导师指导工作的汇报材料等。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按学科组成5~7人中期考核小组进行。中期考核小组在听取研究生个人总结汇报、导师的全面介绍后,对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全面的分析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考核小组三分之二成员的表决意见,对被考评研究生进行分流。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核筛选的分流包括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外)、继续进行论文工作、筛选警告、终止论文工作、退学处理五个层次。但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同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一)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能够正确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他人与个人关系,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及为科学勇于献身的精神;
2.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在75分以上且选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者;
3.英语六级成绩≥426分,日语、俄语四级考试分数≥65分;
4.科研创新能力强,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优秀,学术水平较高,已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
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需履行如下手续: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本人成绩单、开题报告审查意见、相应科研成果、有关奖励证明、专家推荐书、导师推荐书等,经学院组织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获得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获得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资格的研究生须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转为博士研究生,不再做硕士学位论文,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二)继续进行论文工作的研究生应具备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条件。
(三)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筛选警告:
1.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较差;缺少团队精神,与同学不能建立团结和谐关系;不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无故经常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请事假一学期达20天以上,或无故提前离校或晚报到超过5天;
2.由于自身原因,所学的学位课程达不到该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二者;
3.学习成绩偏低,考试成绩在60~69分的学位课程门数达到或超过所修学位课程门数三分之一者;或考试成绩在60~69分的选修(含指定选修) 课程门数达到或超过所修选修(含指定选修)课程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所参加的课程(含补修课程)考试有一门成绩不及格者。
因学习受到“筛选警告”的研究生,必须在第五学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以前修完所有课程,未修完者将停止论文工作,按研究生肄业处理;如继续补修完课程,可按研究生结业处理;补修的本科课程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取消学籍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论文工作。
1.由于本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在中期考核后1个月内仍不能完成者;
2.研究生本人虽已提交开题报告,但经审查未能通过,且1个月内再次开题仍未通过者;
3.虽已通过开题报告,但中期考核小组认为研究生存在确凿的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或开题报告达不到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水平者。
被终止论文工作的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好,课程已修满,可按研究生结业处理。
(五)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思想政治表现不好、品质不良、经常违反校规校纪、扰乱秩序、破坏团结、故意损害公物却不够开除学籍者,可根据情况作退学处理;
2.未经学校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旷课累计超过10天(或40学时)者;
3.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缺乏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不宜继续培养者;
4. 一学期有2门学位和补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所学课程累计3门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者;
5. 学术行为不端者。
被退学和取消学籍的脱产硕士研究生按本科毕业生派遣,在职或定向研究生回原工作单位或定向单位。
第三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方能进入论文工作。对于开题报告不合格,并经过再一次开题报告仍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继续进行论文工作,作肄业处理。肄业的在职博士研究生退回原单位,脱产的博士研究生(硕士起点)按硕士毕业生派遣,硕博连读研究生应改作硕士论文。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修满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教学环节、提交外语合格证书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提交学位论文原稿,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校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和9月1日至10月20日。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是:研究生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由导师和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学位论文、成绩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根据研究生提供的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送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送审办法另行规定);而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签署答辩审批意见。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同意答辩的批复后,组建5~7人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答辩会(取下限人数时导师不参加),其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有1人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有2人外单位专家。正式答辩前各学院应安排预答辩,预答辩的有关要求由各学院确定,预答辩未通过者不能参加正式答辩。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申请授予学位。学校受理学位授予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0~20日和12月10~20日。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是:研究生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由导师和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答辩委员会决议、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学位论文、成绩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及导师介绍,采取无记名表决形式,决定建议授予该生学位事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学位的学生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和学生申请学位材料,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申请者学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育和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按学位授予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一条 毕业或结业研究生均实行供需双向选择、自主就业的原则。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就业的,学校不再为其保留档案,档案送至生源所在地(市级)人才管理中心保存,所需费用由研究生自己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批准出国留学者,可保留学籍至批准的截止日期,但需签署沈阳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出国学习协议书,并停发留学期间的国内助学金、奖学金及其它各种待遇。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制定的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