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党群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沈阳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2018-03-29 

沈阳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转发《辽组明字〔2016〕113号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沈组明字〔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严从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广大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党性观念,自觉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基本要求:(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2)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一节  交纳标准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教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通讯补贴等。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为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

第六条  党员按比例交纳党费,采取“全额累进制”的办法进行计算,即对于不同交纳比例的计算基数不需分段计算和加总,不同交纳比例的计算基数按同一比率计算。

第七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八条  事业编制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党员党费缴纳标准参照在编职工党员标准执行,党费计算基数为每月工资实发数额。

第九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列入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节  收缴要求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将党费直接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不得由他人代交,不得由党组织垫交或从工资里扣缴。党费也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党员因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原因,本人按月亲自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流动党员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核算,确保党费按时、足额交纳。

第十一条  党费收缴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缴;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缴。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缴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应每月在“党日”集中上交党费,各党支部负责收缴,各党委负责统一按月存入学校党费账户,并携带建行开具的现金收讫收据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党员在交纳党费时要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收款人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收缴党费情况并盖章。党费证由党员本人负责保管,接转组织关系时要作为交纳党费情况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党支部的收款人要填写收缴党费年份、党员姓名、收缴基数、收缴比例、每月应交党费金额、每月实交党费金额,党员本人要签字。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双方互相盖章。

各二级单位党委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簿》,在收缴党费存根和收缴党费收据上,收款人要填写党支部(总支)名称、党员人数、实交党费人数、交纳党费金额、上级党组织名称并签字。收缴党费收据由各二级单位党委装订存档。

第十五条  每季度下旬,党委组织部将党费以转账汇款形式,上交沈阳市委教科工委。在职党员党费按照交纳全额的65%上交,10%返还各二级单位党委,25%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支配;离退休党员党费按照交纳全额的50%上交,50%返还离退休职工处党委。

第十六条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留存,列入当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学校党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三节  收缴纪律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在收缴党员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收缴党费时,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并及时收缴党费。

第十九条  对经济困难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二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经学校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工作应存档的相关资料丢失的,要追究负责保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要妥善保管《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如果丢失,党组织要对党员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进行补办。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如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以及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方式进行,要求批件齐全,手续完备。党费报销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沈农大发〔2017〕1号)等规章制度,费用报销时经办人签字,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审批;超过1万元的支出,需经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字审批;超过3万元的支出,另需经党委组织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账户名:中共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委托计财处代管,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是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

第三十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收缴及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二级单位党委应当每年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党员活动费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沈阳农业大学水利学院 版权所有:沈阳农业大学水利学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联系电话:(024)88491234  备案号:辽ICP备0500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