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和复查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校长以及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为七至九人,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提交申诉书当日)。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书面答复。
第十条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七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组织听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但申诉人没有请求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