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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2016-10-10 



沈阳农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校园内人员统一身份认证,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方便师生,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促进学校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校园卡功能,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由银行圈存系统、餐饮消费系统、图书借阅系统、门禁查验系统、新生入学系统、毕业生离校系统、网络计费系统、水控管理系统、医疗管理系统、公共机房管理系统、考试监管系统等子系统构成。


第四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放,搭载于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餐饮消费、门禁管理以及费用代扣代缴等功能的卡片。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具有同类功能的卡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一卡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后勤、人事、教务、研究生、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组成。该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领导和协调校园一卡通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学校在财务处下设校园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统一管理全校校园卡业务,具体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运行和控制,校园卡的制作、发放、充值、挂失、解挂、补卡、注销,资金结算,资产与财务管理,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咨询等。


第七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相应设备为学校及合作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等部门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卡务中心建立消耗品领用、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校园一卡通系统,按要求使用、管理、对所用终端设备进行管理维护。


凡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设备、影响该系统运行安全的,视情节对当事人做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学校建立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制定应急事件预案,设专人负责系统维护,严格执行巡检排查制度,实行双服务器同步运行时时备份,以确保系统及设备安全稳定。


第九条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用由学校、合作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共同承担。学校财务设专户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运行费用主要来自学校事业经费拨款、校园卡卡片工本费和商户系统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卡片购置、设备运行日常维护和维修等。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及卡务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原始凭据的收集、整理、备份和归档工作。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资料须保留五年以上,电子数据资料分别保存在两个不同地点。未经财务处负责人和学校领导批准,卡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信息及财务资料。


第三章  校园卡类别与发放


第十一条校园卡因持卡人不同分为学生卡、教工卡、通用卡和临时卡四类。学生卡的持卡人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 教工卡的持卡人为我校在编在职职工和人事代理职工, 通用卡的持卡人为我校集体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刚入学的新生, 临时卡的持卡人为我校附属中小学学生、继续教育系列学生、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聘物业公司人员、各类进修生以及来校讲学、培训、参会人员等其他临时来校人员。


其中,新生入学后发放临时卡、待信息采集完毕后换发学生卡,教职工退休后教工卡更换为通用卡。换发校园卡,旧卡内的经费余额自动转入新卡。


第十二条学校对校园卡实施有效期管理。校园卡有效期原则上与持卡人在校期间相一致。校园卡到期自动失效后,持卡人持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到学校卡务中心办理注销或延期手续。做注销处理时,清算和退还卡内余额或押金,卡务中心收回校园卡。


第十三条 首次办理校园卡不收卡片工本费和押金,遗失或坏损补办时收取工本费。另外,办理临时卡收取押金。收取工本费和押金的金额根据卡片制作成本等因素确定。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7天内(含7天),如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损坏的,由卡务中心免费更换。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和领取校园卡原则上由各部门、单位集体申请,统一办理。办理校园卡申领手续时需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校园卡申领表》,与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审核申领人基本信息。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提供、审核的数据信息要保证准确、可靠。


1.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以及离退休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的数据信息由人事处提供、审核。


2.全日制本科生的数据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审核。


3.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数据信息由研究生院负责提供、审核。


4.继续教育系列学生的数据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审核。


5.外国留学生、国外访问学者的数据信息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提供、审核。


6.附属中小学生学生的数据信息由附属中小学提供、审核。


7.各类进修生的数据信息由相应招生部门负责提供、审核。


8.集体职工(在职和退休)、外聘物业公司人员、后勤及校办产业外聘人员的数据信息由后勤处(校产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审核。


9.来校讲学、培训、参会人员等其他临时来校人员的数据信息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审核。


第十五条 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拨打自助语音电话024-88487770,或登录校园一卡通网站http://ecard.syau.edu.cn,或到校园内圈存机上,使用校园卡卡号和查询密码自助挂失;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卡务中心进行挂失。


因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挂失校园卡若被找到,在未补办新卡之前,持卡人可持校园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申请解除挂失。


第十六条校园卡挂失生效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离退休职工证等)到卡务中心补办新卡,原卡自动作废。补办新卡3个工作日后,持卡人可在圈存机上将原卡余额转到新卡上。


第四章  校园卡安全管理及其资金消费


第十七条 校园卡作为校园内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一人只能持有一卡,且仅限本人校内使用,不得转借。如转借他人,卡务中心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校园卡用作抵押。任何人不得扣留、盗用他人校园卡,捡到他人校园卡时应立即送交学校卡务中心。


第十八条 校园卡设有密码,持卡人要妥善管理密码。该密码用于校园卡自助挂失、查询以及银行圈存、食堂超市大额消费的验证与确认等。校园卡的初始密码为持卡人身份证的后六位,若密码后六位的最后一位是英文字母、则该英文字母用数字‘1’替换。初次使用校园卡前持卡人务必修改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可到卡务中心办理重置手续。


第十九条校园卡用于校内消费时,须先存款、后消费。存款可到卡务中心办理,也可使用校园卡和银行卡绑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身份证号码可将校园卡与学校统一发放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绑定在一起。绑定后可自银行卡向校园卡转账,但校园卡不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入校园卡内的现金不计利息。


因银行对账需要,每晚8:30至次日6:00点,不能自绑定的银行卡向校园卡转账。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消费安全,校园卡设定消费限额。每次消费额或每天累积消费额大于设定的消费限额时需输入校园卡密码确认。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圈存机上自行修改消费限额。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在事前公告告知的情况下,学校财务部门可以利用校园一卡通系统办理代发代扣业务。


第五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商铺均可向卡务中心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相应的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成本及一卡通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商户分摊;经营性商铺需向学校上缴分摊费用。


第二十四条商户不得拒绝持卡人正常使用校园卡,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商户按持卡人消费额的千分之五向学校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费、电子转账费和结算单据费(代收代扣费等除外)。


第二十六条学校卡务中心按约定,定期对商户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学校卡务中心有为商户保守账务及运营情况方面的秘密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商户有关信息、数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某一用途的具体使用方法,由相关部门发文、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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